我老婆的工伤赔偿问题,请教!!!!

2008年11月6日,我老婆乘坐单位车辆出外办公,回来的路上发生车祸。导致大腿粉碎性骨折,并且大脑失去部分记忆。经过抢救及手术治疗后,现在基本稳定,多有治疗费用都是单位给支付的。现在就其后期赔偿问题请教各位!!!
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需要二次手术,大概在一年半至两年之间,估计需要20000元左右的治疗费。
2、与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并且上班不到一月。
3、我老婆是做业务的,当时的待遇分基本工资和提成,现在出事以后单位只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才600元每月。
4、在与单位协商中,单位只给付一人的陪护费用,只有两百多快钱,这合理吗?
请问:我老婆的赔偿金怎么算?能拿到多少?

1、先进行工伤认定【肯定是工伤】,单位应在事故发生起30天内向当地社会统筹部门申报,单位不申报的,个人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后,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等级才能具体计算赔偿金额。
3、没有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所有费用由单位【工伤基金】支付。
4、后需治疗费用,应当有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和后需治疗单据,可以要求单位承担。
5、基本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如果低于,单位应当补齐。
6、陪护一般计算一个人,只有特殊病情或医院要求两个以上人员陪护的,陪护费用才计算为两个人。陪护费用应参照当地水平确定。

具体赔偿标准附后:
(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1-07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上述公式中的伤残系数是如果确定的呢?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
计算公式是:C = Ct ×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通俗的理解是: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总额,是指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是指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举例:某受害人受伤时30岁,分别有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其伤残赔偿指数应按八级伤残的对应指数30%,另加十级伤残的附加指数2%,共计为32%。因此,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应为:受伤时上一年度受诉法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法院认定)×20年×事故责任系数(由法院认定)×32%。
第2个回答  2009-01-06
属于工伤,建议申请认定,在做伤残评定,后根据伤残等级的级数来确定赔偿金额,具体自己看《工伤保险条例》。
第3个回答  2009-01-06
1.属于工伤.

2.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等到病情稳定后,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治愈的话就不需要了).

3.之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405/20040505212509.htm
第4个回答  2009-01-06
因公出差,当然是工伤了,去找法医做伤残鉴定,然后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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