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现有三名兼职员工.
一个是打扫的清洁工阿姨(每天来半天),一个是59年生的协保的阿姨帮忙做些行政事情(每周不固定来几天),还有一位原是我公司员工,辞职后再过来做兼职(每天都来上班,会来二到三个月左右).
想请问一下,现在新的劳动法出来后,是否要和她们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务协议??
因为我公司没给她们上保险和交四金.
本来我起草了一份<兼职协议书>,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应?
现在就是怕以后会出什么问题,所以想和他们签订一下合同,但是不知道用什么合同比较合适,麻烦高手回答一下吧,感激不尽~~~
那请问一下,协议的名称是都写<兼职劳务协议>吗?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兼职人员,可以按非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好处是随时解约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也不用上社保。如果想要签订协议也可以,可以自行起草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扩展资料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全日制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