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陪了两个月工资,在10月底和10月份工资一起发,9月份工资也在10月份发,第一次发工资时已经扣除9月份的工资,第二次发的10月工资和赔偿金公司给扣了双倍的个税,理由是这次10月份的工资扣个税得加上9月份的基数来计算,因为一个月发了两次的工资,个人觉得这样不合理啊!请问这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讨回多扣的个税,谢谢!
不好意思,没分了,有没有懂法律方面的朋友帮忙回答下,跪求感谢!
赔偿金3倍以内不缴纳个税,这个没问题,现在问题是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把两个月的工资基数加起来计算了,这样不合理吧
追答不合理,财务上应该重新给你计算,按照2个月的工资分别给你计算个税缴费基数。
唉!!财务说税法上没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公司的规定是,一个月内第二次发放的工资扣税的时候要加上第一次发放的工资的和作为基数来计算,没办法,拿不出法理依据,总不能真找律师吧。
追答如果公司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公司的规定是无效的,至于你本地是否有这方面的政策或者其他的规定就不知道了,你可以到腾讯空间“法律顾问”应用平台上免费咨询一下你本地的律师,看看财务说的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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