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员工上月离职了,这月发上月的工资,因为有离职补偿,就统共基本工资有8000多,扣了300多的个税,他说离职最后一个月不交个税。。是税法规定的。求问是否是这样?
如果是这样那个税明细申报的时候要怎么申报?我都已经报完税了,还未扣款,综合申报可以作废,明细申报要怎么撤销呢?急~~~~!!!!
这个金额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办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发放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职补偿金
一次性补偿收入是指哪些部分呢?就比如说该员工正常的基础工资是4500,然后因为离职这个月发了8000,这样的情况是说8000-4500的部分不用交,还是说8000都不用交?
追答哪些是补偿,哪些是工资是你们自己定的,当然法律责任也是你们自己负责。
追问这样啊,那如果说我已经报了税了,就个税明细申报已经上传了,还可能修改么?
追答明细可以找管理员删除,写个说明就行了
追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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