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为什么没有提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该从何时算起?

如题所述

法律规定不完善或者细节照顾不周的地方需要参考下条例,一般都有详细、权威的认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出了答案。
该《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追问

条例第九条说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适用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吗

追答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个叫做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叫做第二款。其后列举的三项(一)(二)(三)均属于第二款所述。

第十四条第一款不涉及“十年”期限的确认问题。

追问

对不起 我没有说清楚 我是说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劳动者工作满十年 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九条说明的情况吗 为什么条例第九条只是点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而不捎带着说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毕竟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前提区别啊

追答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劳动者工作满十年 这种情况当然属于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九条说明的情况。——“《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指代的这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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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二款“(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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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条例说的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就是无论第二款的哪一项都是适用这个规定的。——也就是说虽然前提有所不同,但是起算时间的计算规则一致的——都是用工之日起。
这个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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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30
请问你问的问题是否有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没有关联性。
第2个回答  2012-07-30
我的年龄已超,限制是45周岁,我已经46周岁,我该怎样办,走法律程序行吗 不行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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