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5月9号来公司,试用期三个月,没签合同,没给交保险,8月1号正式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11.8.1-2012.7.31,现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想求教除了一个月的工资,关于试用期期间没交保险,没签合同应该怎么补偿,我刚打了劳动局的电话,说就让他们补交三个月的保险就好了,要求其他赔偿的话会把事情闹大,晕!我就想知道这个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其他赔偿的,还有到时候如果申请仲裁劳动局会偏袒公司吗?谢谢!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该条款,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双倍工资最多支付十一个月。
"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存在时效的问题",这个是人家在论坛回答的,我看不明白什么意思,还有,如果我这样的情况,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以下赔偿:1.一个半月的经济赔偿 2.六七月份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3.让他们补交保险 我如果申请仲裁,都赔偿的可能性大吗?还是最后要上诉,走法律途径?
追答现在的私企是没有人愿意给赔偿的,只有最后到了鱼死网破的地步通过法律途径,他没有办法只得赔了,但是那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很多私企自己订立的劳动合同他持有最终解释权。俗话说胳膊拧不过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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