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合同未到期的劳务派遣员工转移另一家公司的风险

我们是事业单位,有300多名派遣制员工,合同都没到期,现在想给他们转移到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会涉及到什么纠纷吗,以后终止劳动合同不跟他们续签的时候赔偿金是按在新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的赔偿金还是按在我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存在风险
  1、派遣公司主体合法性风险。
  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用工单位未能深入审查劳务派遣公司主体资格,未能随时把握公司动向以及服务水平、社会声誉、发展状况等息息相关的信息;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较多或者资质欠佳的劳务派遣公司,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签订担保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主体不合法带来的其他风险。
  2、派遣合同(协议)规范性风险。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合同应对派遣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人员管理、用工关系、社保与法定福利、费用结算时间和方式、赔偿或补偿方式、派遣工作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保密条款等方面进行约定。
  3、劳务分包管理不慎带来的风险。
  劳务分包包括规范的劳务分包和不规范的劳务分包。规范的劳务分包关系是指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在这种关系中,劳务人员与劳务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其工伤、医疗、养老等各项保险由劳务企业依法缴纳,发生相关事由在劳务企业享受相关待遇。不规范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方因种种原因不具备相关资质,但又以分包单位的名义与承包企业结算劳务费用,其劳务人员往往并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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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17
无故改签劳务关系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节中,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其真实的本质就是借自愿转签劳务关系之名,变相的同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逃避《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八条中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严重违反和逃避了《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中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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