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7-0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可以找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纵横法律网-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张奕律师
第2个回答 2015-05-2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3个回答 2012-06-23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第85条规定劳动部门可以要求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如逾期不支付,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4个回答 2012-06-25
能给就不错了,就别想处罚的事了,那都是理论,说的和花一样漂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