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这一规定的法理是什么,重复赔偿合理吗?

如题所述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法理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是不存在重复赔偿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9-16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主张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医疗费(包括康复费及康复器械费)不重复赔偿。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2个回答  2018-09-08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员工,如果是工伤,可以获得两份赔偿,除去医药费部分。交通事故方面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工伤属于劳动关系法律关系,两份赔偿合理。
第3个回答  2018-09-13
1、合理,一个是工伤,属于社会保障体系范畴,如果企业正常缴纳社保,用人承担的费用其实很少;
2、另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范畴,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所以两者并不冲突。
3、能够同时主张,全国各地标准并未统一,地域性很强。
第4个回答  2018-09-10
你看工伤保险条例啊,上面规定了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医疗费按照责任大小来给,对方全责,那么医疗费全部找对方,社保局不再支付医疗费;如果是主次责任的,那么医疗费社保局也是按照比例大小来的,不是全额报销
交通事故双方协商赔偿好了,再去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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