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助,关于房屋取得的福利性质

父亲曾为A公司(国企)员工,A公司向父亲出租了一套公房甲供我父亲居住。但该房屋甲内并无任何人户口,房屋甲也属于A公司。后来因一些问题,父亲调动去了B公司,但依然继续借住在A公司提供的房屋甲内。后来该出房屋甲动迁,因为我们在房屋甲内并无户口,所以动迁组直接与A公司签订的动迁安置协议,分配一套房屋乙给A公司。虽然此时父亲已经在B公司工作,但A公司考虑到父亲一直借住原房屋甲,故决定说如果父亲可以出钱购买新分配的房屋乙的话,就把房屋乙卖给父亲。后父亲同意,不过担心现在房产限购政策等情况,遂当时房屋乙过户后房屋乙写了我及我母亲的名字,并没写我父亲名字。
现在有意思的事情来了,我户籍所在地房屋丙可能面临拆迁,房屋丙内的其他亲戚认为我已经有了房屋乙,就不在享受房屋丙的居住权。遂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我在房屋丙内不享有居住权。法院居然也真的认定我在房屋丙里没居住权。法院认为我获得房屋乙具有福利性质,且我在房屋乙内有居住权益,故现在即使户口在房屋丙内,但在房屋丙也无居住权。
这样情况合理么?房屋甲动拆迁过程中我并没有参与,完全是拆迁组与公司A之间的事,公司A将拆迁分得的房屋乙转售给我爸,我爸不想登记他的名字,就让登记了我跟我母亲的名字。为什么现在影响我在房屋丙内的居住权了?
补充下,房屋丙内只有我跟我亲戚的户口,我父母户口不在房屋丙内。

房屋乙是由A公司卖给你和你母亲的(中间谁付钱、谁如何考虑都不产生影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你和你母亲共同共有该套房产。
法律无明文禁止公民享有多套房产的所有权(如果考虑限购令,最多是在你去登记后取得的房屋乙时,房屋管理部门告知你不能登记而已,不能说直接取消你对其他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所以你对房屋丙的所有权不受任何影响。
房屋丙由你和亲戚共有(可能共同共有,可能按份共有),下面分情况讨论:
1.如果是按份共有,你对你所占份额内的房屋享有绝对排他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你住不住由你自己决定,别人不能剥夺。
2.如果是共同共有,如果你亲戚不让你住在房屋丙,你完全可以要求分割共有物,实现你的权利(你们约定各自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平均分配)。他要么出钱买下你的份额,要么将房屋卖出后,你们各自获得应得份额,要么他一个人住,但是给予你经济补偿。总之,你应当享有的所有权不能直接就被剥夺了,必须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现或者补偿。
最后,你和你母亲获得房屋乙的所有权是基于买卖,不是类似于单位分配给员工的福利(你父亲和A公司已经没有劳务关系,肯定不是员工)。因此,法院认定你获得房屋乙具有福利性质,并据此剥夺你对房屋丙的居住权,是缺乏逻辑、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追问

感谢您的回答,想追问几条。
房屋乙是动迁组动迁安置给公司A的,但公司A考虑到我父亲借住在房屋甲,又是以前员工,故将房屋甲转让给父亲,这2点公司A都是认可的。但当时可能是图手续简便,所以房屋乙的买卖合同是我与我母亲同房屋乙的上家,另外一家公司C签订的。但我们实际与公司C无任何往来。后来知道公司C向我们开具了房屋配售单。法院据此理由说我们是动拆迁过程中取得的房屋乙,这是否合理?

追答

有一个关键问题,你和你母亲在取得房屋乙的过程中,支付过钱款没?支付的款项价值等于房屋乙的实际价值,还是房屋乙与房屋甲的价值差?
“A公司考虑到父亲一直借住原房屋甲,故决定说如果父亲可以出钱购买新分配的房屋乙的话,就把房屋乙卖给父亲。”我看到这里,理解为,你父亲支付了房屋乙的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登记在你和你母亲名下。
如果当时支付的钱款等于房屋乙与房屋甲的价值差,基于之前你父亲使用房屋甲属于借用,不享有所有权,那么认定你和你母亲取得房屋乙的产权具有福利性质就有一定道理。
关于福利分房是否就自动丧失其他房屋的居住权,我还没有接触过相关事务,不好乱讲。

追问

支付过相应款项,且买卖合同中也约定了当时的交易价格。并不存在交易价值差的问题。但由于时间久远,丢失了当时的付款及收据凭证(现金交易)。收款单位亦没有了当时的凭证,这会影响认定么?

追答

有点影响,主要就是如何证明你和你母亲当时取得房屋乙产权的对价是合理的、具有买卖性质的。

你如果自己不能举出相关证据的话,看能否向房屋乙的卖方请求出具一个当时双方正常交易的证明(虽然很难,国内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主)。实在无法举证的话,你可能得承担相对不利的法律后果。

还有个办法,看能否找到当时经办或者在场的人员,请他帮忙作证。同样很难就是了。

家里再翻翻,看能不能找到收款凭据,这个最直接、最有效了。

追问

那个买卖合同都收好多年前的事了,交易各方都没有提出异议,可否就此推断呢?
另外实际该出房屋乙是动迁组给公司A,然后公司A再给我父亲的,只是当时的一些原因所以最终登记的是我母亲和我的名字。我当时年幼,没有经济收入,更不可能支付房款。登记我名字仅仅是为了今后房子能方便继承,实际整个交易中并没有因为我而得到任何福利性质的好处。法院就此硬是推断我享受过福利性质的是否牵强?
您有没有QQ可否私信我一个方便交流?

追答

现在你需要向法院和你的亲戚证明,当时你获得房屋乙的产权是基于买卖关系,而非福利分配。你和A公司、动迁组达成的共识只能在你们之间产生证明效果。如果你想让这种效果对外延伸,必须尝试自己举证(收据、付款凭证等)或者由A公司、动迁组的有关人员作证(证人证言,或者他们有相关收据、记录、凭证等)。

你刚介绍的我都理解,这些应该也不是案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你如何证明自己享有房屋乙的产权没有福利性质。

其实,这个推理过程是被法院逼的。我也不能理解,法院为何认为你享受一个福利性质的权利,就必须让渡或者丧失另外一个同类权利。打个比方,你送我一个茶杯,我如果想用茶杯喝水,就必须放弃我之前已有的一个玻璃杯,这太不合理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你对两套住房享有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排他的,不因你取得所有权的途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法院的推理是很有问题的。

追问

我有和公司C签订的关于房屋乙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公司C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仅是房屋乙的上家,公司C将房屋乙交给动迁公司作为动迁安置的房源,推测动迁公司贪图方便故直接将房屋乙没有按标准流程分配给公司A,而跳过这个步骤由我们直接和公司C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经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并过户的,过户后给了我们产权证。这些房产交易中心也都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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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26
你的问题关键是丙房,我理解:你、你父母均无所有权,即不是你家出资修建的,虽然你户口在此,你长期也不在此居住,才会导致丙房的所有权人起诉你,要求你搬出丙房,他说你有了乙房,只是个借口而已,他无法起诉你把户口迁出,且法院也予以支持,你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超过了15天的上诉期,只能申诉,这是你的权利,重新审理的结果不可预知。
第2个回答  2012-08-26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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