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比,使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能真正激励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对公司的两个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今后公司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设立及评选,都必须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评选项目的设立
第二条先进、荣誉称号评比的立项应本着鼓励先进,典型示范,精而不滥的原则。
第三条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立项时必须制定评选办法,包括评选目的、评选条件、评选范围、评选比例、奖励标准、表彰形式等。
第四条公司确立下列10项先进、荣誉称号为常设项目:
序号先进荣誉称号组织评审单位评选周期1文明单位文明建设委员会两年一次2公司劳动模范劳动竞赛委员会每年一次3公司业务标兵劳动竞赛委员会每年一次4公司模范集体劳动竞赛委员会每年一次5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竞赛委员会每年一次6“五大杯”优胜单位劳动竞赛委员会每年一次7十佳文明职工文明建设委员会每年一次8先进党委、党支部公司党委两年一次9优秀党员公司党委两年一次10青年岗位能手组委会两年一次第五条公司原则上不再设立其他先进、荣誉称号,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立或冠名的,须经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提出,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六条凡未列入上述10项之内的先进、荣誉称号,需要继续评选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或机构重新制定或完善评选办法报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批同意(党内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由党委部门提出报党委同意),并规范奖励经费开支渠道后作为专项评比由相关部门、单位或机构组织评选。
第七条立功是公司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一种对先进的嘉奖方式。凡在公司“二次创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可随时申报立功。
第三章评比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各类先进、荣誉称号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集体: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一年中(追溯12月)无重大生产、安全、质量、设备、治安等事故和事件,无违反计划生育等违规违法问题。
个人:在本职本岗上尽心尽力,热爱集体,乐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一年中(追溯12个月)无本人责任的工伤、质量、生产、设备事故,无违纪处分。
第九条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比要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程序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
第十条先进、荣誉称号的评比要严格遵循逐级向上推荐的原则,高一级的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在下一级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中产生。如:公司劳模、标兵应在先进生产(工作)者中产生;公司向上级部门推荐省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集体荣誉时,原则上应在公司劳模和公司文明单位、模范集体中产生。
第十一条凡向上级部门推荐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应向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对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司向各类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其先进事迹。
部门或二级单位的先进、荣誉称号,由评审单位负责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确立的常设项目所需奖励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各组织评审单位按标准开支。
文明单位是集体公司给予集体的最高荣誉,奖励按首评合单位职工人均××元发给。
公司劳模是集团公司给予职工个人的最高荣誉,奖励标准为××元。
公司级的其他个人荣誉,奖励标准不得高于××元。
部门或二级单位级的个人荣誉,奖励标准最高为××元。
集体荣誉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元。
公司所属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以外获得的先进、荣誉称号,个人奖励仍按公司(200×)第××号文执行,集体荣誉不再在公司开支奖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先进、荣誉称号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单位或部门内部组织的评比活动(即先进仅产生于本单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精而不滥,必需必要的原则,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规范。经济责任制考核奖励及其他临时性竞赛活动奖励按相应考核制度或竞赛办法规定评比及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颁发后,除公司审核立项的先进、荣誉称号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组织其他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