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灵活就业证明盖章不能随便盖。要知道一旦企业盖章,学生签字,就自动生成了三方协议,这个协议之后是要带入到毕业档案里,带回原户籍地的,不能随便盖章。
灵活就业证明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的工作证明,是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的证明材料。例如毕业生灵活就业证明、外来工灵活就业证明等等。但并非人人可以开,只有从事灵活就业人员方可开具。
灵活就业证明是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的凭证,是参保人员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重要凭证,是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凭证。更有地区规定外来灵活就业人员子女接受教育也必须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办理灵活就业证明。
办理就业登记的外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基本要求。其登记办理程序是: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和登记范围的来沪人员,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办理行业"灵活就业证明"。
办妥行业“灵活就业证明"的,凭个人身份证、本市临时居住证、行业“灵活就业证明"和个人证件照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
从业人员每次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的,须重新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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