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护?父母双亡后如何确定孩子的监护人?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田某夫妇因车祸而双双遇难,留下6岁大的儿子兵兵由其外公外婆抚养。但是兵兵的爷爷奶奶也想抚养兵兵,担任兵兵的监护人。兵兵的外公认为,爷爷奶奶家在农村,且年高体弱,没有稳定的收入,不适合抚养孩子;而自己与老伴都是中学教师,家境颇丰,由己方来担任监护人有利于兵兵的成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该如何解决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下的儿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设立了监护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监护权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必须有作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和能力;第二,在数人都具有主体资格和能力时,按《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加以确定;第三,同一顺序中的数人都有监护资格并都要做监护人时,要按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来加以考虑。同时,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其意见。

本案中,兵兵只有6周岁,基本不具有识别能力,所以在确定孩子监护人时,不用征求孩子的意见。兵兵的爷爷奶奶与外公外婆都有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孩子的爷爷奶奶没有经济来源,而且年高体弱,所以不适宜担当孩子的监护人;而兵兵的外公外婆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与教育能力,从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来看,人民法院应该指定兵兵的外公外婆为监护人。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

法理荟萃

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群体,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亦应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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