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没有偿还债务能力,如何向法院申请,法院是将纳入失信名单

如题所述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不具履行能力或支付能力),不能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形,不宜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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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11

被执行人没有偿还债务能力,应该持无力赔偿的相关证明,向负责执法的法院申请延缓或暂停支付,并提供以后的还款方案。

1、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2、无力赔偿可以申请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

3、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4、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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