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5-16
不可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依据《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不过各个地区还会有某些特别的规定,比如山东烟台市发布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也就是正常收费标准的70%。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子不住拒交物业费,但是具体到空置房需要交纳多少额度的物业费需要以当地的政策规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