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本人每月加班都超过了36小时(<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那么超过的如何计算加班费?依据什么?是1.5倍还是2倍?如本人在6月加班80小时,其中{80-36(每月不得超36小时)=44),超出的44小时是以1.5倍还是按2倍计算?实行的是每月一算,如每月超过36小时的也按1.5倍支付加班费的话,那不是同<劳动法>第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的相违背了.那是不是就是单位只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就是都支付1.5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