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财产的分割问题

同居七年,未登记,对外是夫妻关系,两人在一起后购买一套住房及全套家庭电器用品,但房子是用男方公积金贷款,首付7.5万,贷款7.5万,房产证上只有女方的名字,后来又共同还款2万元,请问如果两人分手后财产如何分?主要是财产的分割问题!,谢谢各位了!

同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自始无效,视为同居;2、婚外或未婚异性男女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产生的同居关系。由于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同居财产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2、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的证据。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4、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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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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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2-06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所以:

1.对于房产,你可以举证证明自身出钱多少,争取多分产权;

2.其他电器,有证据证明个人出资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无其他反证,一一般共有论,一人一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07-31
您好,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对于共同共有,则一般平均分割。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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