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胜诉,但法院不退还原告预交的(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并美其名曰执行后由被告连同标的一起交,这样做有法理依据吗?原告不是雪上加霜吗?假如执行不了,原告是不是又白白的损失了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吗?据了解泉州地区只有惠安法院是这样做的!如果判决后无法执行而又不采取相应的措施,那法律威严何在?是不是判着玩呀?还是不孩过家家?
很多法院是这样有法律依据吗?首先是不合情,不知合不合法?法院不是做生意,旱涝保收!不管怎么样只要开庭原被告都收了诉讼费了!至于能不能执行就不关法院事了!是这样吗?法院院长是不是又该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