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9-09-25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二章
卫生技术职务
第三条
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主管)医师
医师
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师
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师
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师
护士
第四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力中级技术职务;
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