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提交下列6项证件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已婚或有配偶),属集体户口,提供本人页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2、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身份证与户口簿、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3、双方的结婚证。(结婚证丢失应当出具原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作说明)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应将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登记时签字。
5、男女各两张单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证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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