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理解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想问,劳动者依上面情形是可以立即解除,还是说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个法条规定也太不具体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比如说在恶劣工况条件下没有各种防护让工人劳动就是没有提供保护条件!水泥厂、石灰厂不提供防护面具、眼镜就属于没有保护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就是故意拖欠工资,或者扣一部分只发一部分工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不给交社保,这个好理解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比如制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恶意罚款,用各种理由克扣工人工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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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2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属于地方性法规,其属于法规的范围。因此,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
第2个回答  2008-11-17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应当理解为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3个回答  2008-11-16
没有说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是立即可以立即解除,另可参照
《劳动法》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律在用字上是很严谨的,既然没有说明时间就是没有约束条件,可自由发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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