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言论有什么法律

如题所述

对于网络言论的相干法律有: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1、2013年,中国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子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2、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_网络诽谤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8

言论自由乃宪法基本权利,尤其是针对公共事件或者公众人物,公民均有权质疑、批评、评论、表达,以此形成良好的公共空间,促进公共福祉。

同时,言论有法律边界,不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不随意由事及人,或使用侮辱、贬损的语汇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进而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一旦超出前述言论的权利边界,将会受到民事追责、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甚至会被刑事定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扩展资料:

网络言论:

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因为对网络诽谤的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司法实践中,如何在打击网络诽谤的同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以衡平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题。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网络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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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网络空间言论牵涉的相关法律难题

1.网络言论主体的匿名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网络的普遍匿名制,以及网络活动难以追踪的特性,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相对分离,网上行为的社会后果有限等,都弱化个人网上自我约束的观念。网络削弱了国家的控制,互联网的个人自由主义和全球意识的价值观对传统的国家归属感带来极大冲击。网络的一些技术和应用,如点对点技术、博客技术乃至网络论坛,在为个人提供最大限度便利与自由的同时,也是滋生色情反动煽动暴力信息的温床。由于任何用户采用匿名方式进行的网络行为都同现实身份毫不相干,而造成的后果也是真实用户无需承担责任的,这种行为就相当于一个虚拟人所从事的行为。这样一来,技术国家即使为了限制网络言论而制定了法律,而用户的言论事实上也触犯了这一法律,但如果从事该行为时使用了匿名,那么执法者很难以找到该承担责任的主体,这时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不仅如此,主体的匿名性还带来的管辖权确定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难题都是前所未有的。而要解决这一难题,不但要求从技术上、立法上,而且从理念上重新认识和思考网络这种媒体的特性,平衡各种利益的冲突。

2.网络言论载体的复杂性所造成的法律问题

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相比,网络是一种全新的、数字化的传播介质,由于网络就是一种信息的传播途径,所以我认为凡是在网络上传输的都可以归纳为广义的言论的行列。网络除了可以传输传统的文字、图像外,还可以传输声音、视频或者它们的集合体,以及可以提供传播途径的超链接,或者能够起到提供信息作用的一些程序等等,比如说多媒体应用程序、电子书等。网络言论载体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网络言论内容的复杂多样性。根据传统理论,不同的载体或者媒介对言论传播的影响是不同的,或者根据载体的不同产生的社会影响力是不同的。然而,网络这种全新的、集多种媒体的特性于一身的、复杂度更高的传播媒介决定了,如何对网络言论进行某种法律限制,如何确定这条法律界限将是一件非常棘手的、复杂的工作,这也是网络言论规制不能照搬传统立法的一个原因。在网络言论规范缺失或者不健全的情况下,只能临时按照传统的法律法规进行网络言论自由的制约,但是这种滞后的、不合时宜的规制难免有失周全。

3.网络言论内容的多样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网络可以提供我们所想要的任何信息,体现了网络内容的多样性。但是由于网络无穷无尽的容量以及网络言论主体的广泛性、匿名性,致使网络言论庞杂多样、五花八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网络言论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许多流弊:歪曲真相,侵犯隐私,泄露机密,干扰审判,煽动混乱甚至战争。另有传媒,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迎合素质不高者对性、犯罪、金钱的低级趣味,极尽煽动之能事,甚至不惜制造虚假新闻。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政府对网络表达缺乏对传统媒体的控制机制,导致网络传播失范,网上充斥了淫秽、暴力、犯罪、虚假新闻,以及煽动国家分裂,宣扬种族与宗教歧视的内容。这些内容污染了人们的视听,尤其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毫无价值可言,相反产生了许多不安定因素。而面对这些不良信息内容,我们现行的法律往往还是束手无策、力不从心的。

4.网络言论的互动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在网上发表言论并不是只想一吐为快的,而是希望得到更多人的共鸣。就像日常生活中,内心的思想的宣泄不仅仅是自言自语,而是想得到听众的回应。在论坛里,用户发布一个观点、一篇文章或者一个大家感兴趣的话题,总有一个人气和回帖数量,人气越旺回帖越多,帖子就会置顶,引来更多人的关注,这样带动参与讨论的人就越来越多。网络言论的交流是由用户来控制的,无需通过政府机构的审查批准,讨论的话题可以五花八门、畅所欲言,确实实现了真正的言论自由。其整个讨论过程都处于法律的规制之外,在此法律规范几乎处于了无用武之地。“网络突破了传者和受者的界限,使传统意义上受众在传播过程中越来越占主体地位,真正成为传播大众的主体。”网络的互动性确实给现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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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我国有如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和对于网络侵权的救济。
第4个回答  2014-04-11
新出了一个 有关 诽谤的 是浏览达到5000 转发次数500, 网络这块没什么专门的法律规定,因为不好确定管辖以及举证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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