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储蓄存款的继承规定:
一、存款人死亡后储蓄存款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营业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营业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三、存款人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营业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营业机构支取或转存客户生前的存款,营业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营业机构不负责任。
四、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国内营业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实际情况专门处理。对于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营业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的情况,应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营业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七、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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