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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一、 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的颁行。《永徽律疏》又称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
《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书仪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 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出罚。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于死刑的加役流。
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盗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罚徒刑2年。持凶器是财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五十匹处加役流刑。
六是“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授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都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要在当地服役三年;
(5)死刑,分斩、绞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赋敛”而无私人获利者,处罚从轻。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
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 ,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2-07
一、 中国法的起源
1�法源于天说
2�刑起于兵说
3�法源于苗民说
4�皋陶造律说
5�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6�法源于习惯说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法、律的含义及其运用
1�刑
2�法
3�律
三、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
1�禹刑
2�“誓”
四、夏代的刑法制度
(一)罪名
1�“昏墨贼杀”
2�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
(二)刑罚
1.五刑
2.赎刑
(三)刑法原则
五、夏朝的监狱制度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
二、商朝的立法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主要罪名
1�暂遇奸宄
2�颠越不恭
3.破律乱政
4.言行惑众
5.“三风十愆”
(二)刑罚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继承制度
五、商朝的司法制度
第二章、周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论
(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立法过程
1�周公制礼
2�《九刑》和《吕刑》
3�礼与刑的关系
二、宗法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二)刑法原则
(三)刑罚
1.奴隶制五刑
2.徒刑
3. 拘役
4.赎刑
四、民事法律制度
(一)契约
(二)婚姻制度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三)继承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的分类
(三)起诉与审理
(四)判决及上诉
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
(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
(二)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铸刑书于鼎”
2.邓析“竹刑”
3.晋国铸刑鼎
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新兴地主阶级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
2�法与时转
3�刑无等级
4�重刑轻罪
5�布之于众
二、《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
(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1�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
2�杂律,又称“杂法”
3�“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三)《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
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
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
三、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
(一)改法为律
(二)重农奖功
(三)明法重刑
1�族刑连坐
2�行刑重轻
3�不赦不宥
4�刑用于将过
5�奖励告奸
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一、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
2�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
3�严刑峻法,以刑杀为威
二、秦朝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式
4�廷行事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创立皇帝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
三、官吏管理制度
(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
标准:
1�道德方面
2�明悉法律令
限制:
1�不准任用“废官”
2�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3�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二)选任的方式
1�荐举
2 征召
3�任子
(三)考课与奖惩制度
第三节 经济立法
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1.关于产品规格
2.关于产品质量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
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节 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从重从轻
4�集团犯加重
5�累犯加重
6�预谋犯加重
7�自首从轻
8�诬告反坐
9 �数罪从一重处
10�惩罚犯罪未遂
11�考察犯罪意识
二、罪名
1�侵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
2�危害专制集权的诽谤妖言罪
3�谋反叛乱罪
4�以古非今与挟书罪
5�“非所宜言”与妄言罪
三、刑罚
(一)死刑
1.戮刑
2.磔刑
3. 弃市
4.腰斩
5.枭首
6.定杀
7.坑
8.具五刑
9.族刑
10.车裂
(二)肉刑
1.黥
2.劓
3.斩左趾
4.宫刑
(三)笞刑
(四)徒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隶妾
4.司寇
5.候
(五)髡、耐、完刑
(六)迁与谪
(七)收刑
(八)废刑
(九)赀刑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
四、狱政制度
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
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
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
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
(1)囚粮的供应
(2)关于囚衣的供应
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一、约法三章
二、汉律六十章
三、法律形式
1�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
3�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
4�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第三节 行政法律
一、皇帝制度
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
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一)封国
(二)郡县
四、监察机构
五、职官管理制度
(一)任免制度
(二)考绩制度
(三)俸禄制度
(四)致仕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
一、关于人的规定
二、关于物的规定
三、关于债的规定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赁契约
四、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
(一)婚姻
(二)家庭
(三)继承
第五节 经济法律
一、农业管理法
二、手工业管理法
三、商业管理法
1�汉代的抑商政策
2�均输法与平准法
3�盐铁酒专卖法
四、金融管理法
1�币制改革
2�定田租
3�定口赋、算赋
第六节 刑事法律
一、刑罚
(一)刑罚的种类
1.死刑
2.肉刑
3.笞刑
4.徒刑
5.徙边
6.禁锢
7.赎刑
8.罚金
(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三)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4.先自告除其罪
5.不溯及既往
6.诬告反坐
二、犯罪
(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1.谋反罪
2.大逆无道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6.沈命法
(二)危害皇权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废格”及“矫诏”罪
3.欺谩、诬罔、祝诅罪
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
5.犯跸罪
(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2.事国人过罪
3.私出界罪
4.酎金不法罪
5.左官罪
6.僭越罪
7.漏泄省中语罪
(四)官吏职务犯罪
1.贪污罪
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
3.选举不实罪
(五)侵害人身的犯罪
1.杀人罪
2.伤人罪
(六)思想言论犯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2�逮捕和羁押
3�审理和判决
4�上诉复审
5�录囚
6�执行

三、春秋决狱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
一、各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二)两晋的立法
(三)南朝立法
(四)北朝立法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中央三省制
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
三、监察机关
四、九品中正制
第三节 民事法律
一、田制与赋税
二、买卖与借贷
三、婚姻、家庭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
一、刑罚的改良
(一)进一步废肉刑
(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
(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二、 五刑的形成
三、儒家化的刑罚制度
(一)“重罪十条”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八议”入律
(四)“留养”
(五)官当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篇目体例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3�“十恶”入律
4�法律特权扩大化
5�罪名
三、司法制度
四、法纪的败坏与隋朝灭亡
第二节 唐朝立法思想
一、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
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三、简约易知,稳定划一
四、一断于律,严明法制
第三节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格
4�式
5�典
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
1� 名例律 2�卫禁律
3� 职制律 4�户婚律
5� 厩库律 6�擅兴律
7� 贼盗律 8�斗讼律
9� 诈伪律 10�杂律
11�捕亡律 12�断狱律
二、《唐律疏议》的特点
(一)于“礼”以为出入
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
2�礼典入律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
3�“礼”影响司法断狱
(二)相对的完备性
(三)律学的新成就
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一、对日本的影响
二、对朝鲜的影响
三、对越南的影响
第六节 行政法律
一、政权结构
二、职官管理
(一)职官的选拔
(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
(三)职官的致仕
三、监察法
(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
1�立法监察
2�行政监察
3�人事监察
4�经济监察
5�仓库监察
6�赋税监察
7�盐铁专卖监察
8�利钱监察
9�司法监察
第七节 民事法律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二、物权
(一)所有权
(二)佃权
(三)质权
(四)典权
三、债
(一)买卖契约
(二)借贷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制度
(二)家庭关系
(三)继承制度
第八节 经济法律
一、赋税立法
二、手工业法规
三、市场管理
四、衡器货币
五、对外贸易
第九节 刑事法律
一、刑名
二、刑罚适用原则
(一)“十恶”
(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三)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减刑
2�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区分过失和故意
5�累犯加重
6�数罪并罚原则
7�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
8�划分“公罪”、“私罪”
9�类推
10�同居相隐不为罪
11�化外人有犯
第十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二)管辖
三、审判制度
(一)回避
(二)证据
(三)判决
(四)上诉
(五)执行
四、狱政
第七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的制定
(二)编敕与编例
(三)条法事类
第二节 两宋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行政法律
一、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
二、职官管理
(一)职官的选任
(二)职官考课
(三)俸禄与致仕
三、监察法
(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立法
(三)监察法的实施

第四节 民事法律
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
二、民事权利主体身份的变化
三、物权
(一)所有权
(二)典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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