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怎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如题所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

1、企业所得税亏损,在之后会计年度弥补,但是弥补年限不可以超过五年。

2、亏损,指收入总额扣除各项税收之后,小于零的金额。

3、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今后的会计年度结转,结转年限限于5年内。

4、注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可以算作当期所得税的亏损。

5、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可以算作当期所得税的亏损。

扩展资料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参考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3

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举例:假设某企业2018年亏损50万元,以后五年弥补亏损前分别有所得额2019年5万元、2020年7万元、2021年9万元、2022年12万元、2023年15万元,每年用当年所得弥补亏损后所得额均为零。因此,从2018年到2023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年共弥补亏损额48万元,还剩2万元亏损。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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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3-03

就是税前利润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完后在进行应纳税计算,但只能弥补五年内。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扩展资料: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本文将重点对这种方式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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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4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数额,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本文举例说明企业在每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此前年度无待弥补的亏损,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判断在未来弥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1.2007年末,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 650 000(5000000×33%)
 
0 q1 b! a- t5 D* G! ]贷:所得税费用 1 650 000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35号)规定,按月(季)度据实预缴所得税的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该公司2008年前两个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未弥补亏损。2008年第三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这时,应以第三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150-100)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由于该公司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与2007年的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调整2007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400 000(5 000 000×33%-5 000 000×25%)
 
) j5 D4 m+ A" k0 G- @ F,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0 000。
 弥补2007年度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125 000(500 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000
 (2)2008年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第四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300-150)弥补亏损。
 弥补2007年度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375 000(1 500 000×25%)
 
: X0 H2 R9 k# ]1 y7 H4 i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 000
 (3)200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10万元,税务机关退还了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实质是允许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退还税款和汇算清缴调增的10万元(310-300)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100+10),应予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275 000(1 100 000×25%)
 
# A, t7 @* g6 W" {%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75 000
 假如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没有退还,而是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抵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的协议,这时预缴税款的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弥补亏损,因此,不能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只能对纳税调增的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待抵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或弥补亏损时再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4)2008年12月31日,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进行复核,判定未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http://bbs.canet.com.cn/thread-227198-1-1.html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上述两条规定都阐述了一件事企业可以用税前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以前五年)的亏损。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允许弥补在时间上不得超过五年。举例说明:假设某企业2008年亏损50万元,以后五年弥补亏损前分别有所得额2009年5万元、2010年7万元、2011年9万元、2012年12万元、2013年15万元、每年用当年所得弥补亏损后所得额均为零。因此,从2008年到2013年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年共弥补亏损额48万元,还剩2万元亏损。到第六年即2014年弥补前所得18万元。2014年还能弥补2万元亏损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规定只能在亏损年度之后的五年内弥补,到了第六年,五年前的亏损如果尚未弥补完,就不能在税前予以弥补,只能用税后利润去弥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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