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抓人,并且拘留人,又不通知当事人的家人???

如题所述

法院无权抓人,只能委托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行使,我记得好像有7种: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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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第2个回答  2009-03-28
法院是没有这个权力地.只有公安部门才是执法机关.才有权力抓人.
第3个回答  2009-03-28
法院即使决定逮捕也是公安机关执行,一般都会通知家属。
第4个回答  2009-03-28
法院没这个权利,抓人是归公安局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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