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2013年8月以前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具什么发票,有无相关政策

如题所述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由出租人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一般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三种形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部分现代服务业(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税率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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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9
如果8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没有执行完的,仍然按营业税完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直到合同执行完为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1-06
(1)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业务应收款项,按期向承租人开具发票。
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企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租赁物为新购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首期就设备价款一次性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各期,按租金总额扣除设备款后的余额部分分期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地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应按取得的融资租赁收入,扣除营业税规定的扣除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业务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100%。
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为融资租赁业务已缴增值税。
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为当期各项目累计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价税合计数)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相应承担的出租货物成本后的余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
第3个回答  2013-11-14
仍由地税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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