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房子的法律问题

今年3月9日我们家看中了一套还在打地基的房子,是第二期房子,第一期的房子已经修建一半了。

预售小姐告诉我母亲要交2万的定金,当我母亲交了后突然又不想买了。现在想拿回那2万定金。

但我想是不可能的,但是我听说这2年政府出了一个规定就是说还没有修好的房子是没有预售权的,我记得以前是修到3楼才能预售吧?貌似现在又规定房子必须全部修建好了才能预售,不知道现在的条例是不是改成这样了。

我就是有2个问题:

现在第一期房子修好了,而我们所买的第二期还在打地基的房子到底有预售权吗?(同家开发商,同一地域)

现在最新关于预售权是怎么规定的?

谢谢,由于等级优先,先给100分,后补上100 2万块钱,确实有点急!

没有,不属于同一项目,应该分别办理预售许可证。认购书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之前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您交付定金可以主张返还,如果认定开发商欺诈(未办理预售证),可主张双倍返还。

您购房时只需看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特别提醒,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内,提防开发商“偷梁换柱”。

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 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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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你可以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一下,他们应该没有预售权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4-16
这个问题你不要去管政策是怎么订的,有些政策是松动的有余地的,不见得他就办不到预售许可证。你就问他们要预售许可证的原件给你看,或者到房管部门去查有无预售登记备案,如果他们没有,你直接主张把定金要回来就是,按规定,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签定的合同都可以主张为无效合同,更何况是定金?如果他们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而你母亲又是以“定金”的形式交的那个钱,那就有点麻烦了,理论上讲是退不了的,你只有多和对方磨才行了。
第3个回答  2009-04-13
你最好到当地的建设局去问下好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要开发商所造房子投入的资金达到总工程预算的30%就可以卖了
第4个回答  2009-04-14
不是有合同吗 我以前也退过房子 扣了房子的总价钱的5% 艾 后来 有找的人才少扣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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