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没有过户,车子属于原车主所有,和自己无关,办理保险,也是属于原车主持有身份证,行驶证去办理,自己是办不成的。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1)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2)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2、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1)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2)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3、办理保险过户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办理保险过户的地方:一般情况下,购买保险与保险过户的地方需一致;若车辆保险在外市或外省购买,资料提供齐全,当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协助客户联系外地市保险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批改。
(2)办理保险过户所需资料:原车主、新车主身份证,新车主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交强、商业保单。
(3)由于商业险属于原车主自愿购买的,所有权归原车主,所以商业险办理过户时需要原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征得原车主本人同意。
(4)保险过户生效时间:当天车辆保险批单保险公司核保通过次天凌晨生效。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1、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