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对夫妻在办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不久女方生了孩子,男方发现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他便将婚检机构告上了法庭,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失费。但法院判决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女方在婚前早已得知自己有艾滋病,而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要保护艾滋病人的个人隐私,应当由其本人在婚前告知丈夫。
诚然,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表示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然而,在婚姻中,另一半如果被蒙在鼓里,进而忽视了防护措施,那么无论是配偶被传染还是不幸生下携带艾滋病病毒的下一代,对一个家庭来说都是毁灭性的打击。在我看来,婚姻中只要有一方患有艾滋病这类特殊的传染性疾病,双方都应享有知情权。
婚前体检对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公民后代的健康有重要意义。婚检机构以保护患者隐私为由,而不告知丈夫其妻子患有艾滋病,有悖于婚检“为了双方以及下一代健康”的初衷。
每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婚姻、医疗、就业、入学等方面都提供了保障。作为特殊人群,他们与普通公民享有共同权利,甚至某些权利更偏向他们,他们也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比如说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防止感染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