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直接撤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案。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后果的案件都能够撤案,可以撤案的只是针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是否撤案的决定权在办案机关。如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原则上可以撤回自诉撤案。
如果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立案后,原则就不能撤案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或者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成功和解撤案
当事人陈某于2013年和白某发生争执,在推搡过程中将白某推到在地,白某喊痛,陈某便打了110和120将白某送到医院,经检查白某三根肋骨骨折。陈某被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被取保候审,之后未在关注此事。直到2014年接到检察院的电话即将起诉到法院才开始着急,通过家人找律师。
接受此案后张艺律师先到检察院阅卷,联系主办检察官说明本案当事人陈某在本案中主观恶行小,系当事人之间因发生口角升级引发的推搡导致,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陈某也没有想致此严重后果的发生。
且陈某年纪轻轻,正值与女友谈婚论嫁的阶段,若起诉到法院将对陈某的人生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检察官了解到陈某主观恶性不大,产生的后果不是太严重,愿积极赔偿对方与对方和解,便给他一个机会,将案件发回侦查阶段。
案子回到派出所,由于受害人白某不愿与陈某联系,我便主动联系白某,表示理解白某的痛苦,说明陈某愿意积极赔偿和解的意图,白某提出要在赔偿医药费的基础上,要赔偿一定数额的医药费。经过几次协商,达成了双方都接受的数额,白某为当事人陈某出具了谅解书。
至此在侦查阶段,派出所做出了此案撤案的处理。
由于本案律师的努力,侦查和检察机关的细致、宽大,此案没有为陈某留下案底,对他正处于谈婚论嫁阶段,积极赔偿和解,撤销案件是最好的结果。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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