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辞退员工,员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我于05年10月进入公司,09年4月21日公司口头通知叫我转岗,因所转岗位是我无法胜任,所以我就没有同意,后为就要我办交接手续就不用来上班了,5月14日交接完手头工作,就未到公司,但到现在公司未出具交接完证明,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注: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最后签订到期日期为08年12月31日,09年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从4月开始停交我的社保,另双休节假日值班按劳动法规定是要付工资的,但从进公司就未付过.

1、提前解除合同,公司需支付你3+1.5=4.5个月的违约金;
2、5月份社保应该为你缴纳;
3、双休节假的加班工资按规定给予支付;
4、09年未签合同可以要求公司从09年二月份起支付双倍工资,但就此情况规定并不明确,成功机率不详,靠你的谈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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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3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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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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