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
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扩展资料
依据《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持卡人凭信用卡办理转帐结算、支取现金时,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十六条 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信用卡在异地和其领卡城市范围内银行网点及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千元。
第十八条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15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
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银行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第十四条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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