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爱人生了小孩,属晚育,单位给我们投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领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生育保险金,生育保险金里有产假工资这一项,但只含三个月产假工资,我们<<湖北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晚育是四个的产假,单位也批了四个月的产假,请问单位是否还应发产假工资?如果发,是发四个月,还是补发一个月的.无论发与不发,急切想知道依据哪个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