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的利息为
年利率24%(月息2%)以下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可以不用还;年利率24%-年利率36%(月息3%)为自由债务区,已经偿还的,不得要求退还,未偿还的,可以拒绝偿还;年利率36%以上就是国家规定的
高利贷,已偿还的,可以要求退还。对方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利率36%,可以向银监会投诉和向
公安机关经济侦查大队举报。(此处所指利息包括贷款方的利息、逾期利息、
违约金、各种手续费等。)本金认定以实际到手额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