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的薪资由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劳务派遣员工的薪资由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论上来说,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即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应当由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用工费用,按约定的部分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则对用工单位(即劳务公司)来说,按全额确认收入,按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为成本,增值税按差额征收,则劳务派遣员工的个税应当由用工单位申报个税。用工单位凭用工单位(即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虽然没有实际指挥被派遣员工进行劳动,而只是将
被派遣员工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并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员工前往进行工作。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
系,在《劳动法》上,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相对的用人单位一方,并须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义务。
从劳动法的角度,应当由用工单位(即劳务公司)申报个税,根据劳动关系来确定。
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大部分薪酬,用工单位(即劳务公司)代收代缴劳务派遣员工五险一金,则存由谁申报劳务派遣员工的个税问题(及五险一金如何扣),以及用人单位的所得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同时支付员工工资的,由雇佣单位扣生计费,正常申报,派遣单位不扣除费用申报,两个单位都需要申报,最后合并纳税调整。实际上员工的工资可以分为2块,一部分为代缴的社保,由劳务公司交,申报个税没问题,剩余部分在用工单位发,扣生计费,申报个税也没有问题,个税款计算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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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30
劳务派遣员工的薪资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是由劳务派遣单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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