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了,房子判给女方,但是房产证是男方的,男方借了别人的钱拿房子抵押,这样合理吗?

如题所述

当然不合理!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房产这类固定资产不分是夫妻哪一方出的资以及出资比例,只要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男女双方各一半;
而现在执行的新婚姻法规定: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不管是哪类情况,既然法院在判决,就说明该房产属于应该法院这样判决的情形,这个法院的判决的法律效力它大于房产证的法律效力,否则,法院不会这样判决的。
既然法院已经把这个房产判决给你了,那就说明这个房产所有权是属于你的,法院既然判决给你了,男方也应该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更改(房管局类机构过户之类的)成你的名字;既然判决给了你,那男方就再也没有任何权利越过你处置该房产,他这个行为违背了法院的判决,是违法的。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男方,告他违法处置本不该他处置的属于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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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12
当然不合理啦!法院都判给女方了。你没权力拿去做抵押
第2个回答  2016-02-12
不合理
第3个回答  2016-02-12
不合理
第4个回答  2016-02-12
不能这样做
第5个回答  2016-02-12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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