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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可是我问的是结果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而不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追答一、结果责任归责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各国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方式: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归责原则和结果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主观上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责任原则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我国采用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结果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即无须考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结果责任原则产生于19世纪下半叶,当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政府权力的不断扩
张,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大大增加了,在这种状态下,即使公务人员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如煤气从管道中泄露引起爆炸,造成了人员伤亡,煤气公司并无过错,而是煤气管道破裂所致。所以随着核能、电力、煤气等危险事业的广泛发展,结果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它一般适用于工业事故等有高度危险的领域,所以又称危险责任原则。西方国家在适用该原则时往往作为违法原则和过错原则的补充,即该原则整个规则体系中处于辅助与从属地位。
二、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违法原则与过错原则相比有其优点,即实现了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只要证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违法,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请求国家赔偿,不需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状态是否有过错,从而可以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但是违法原则也有其局限性,最大的局限性就在于从救济的角度看,违法原则提供的救济范围较窄,不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参照国外立法,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以违法原则为主,兼采结果原则。比如就错拘错捕问题,从维护公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