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是下岗职工,原单位给我买有社保医保。现在另一单位打工。现在的单位给我的没有买保险的新同事买了保险,自己掏钱买的给她们报销。我是原单位买的,就没这笔保险费,所以我就一千元的工资。就是说我每月要比她们少四百多元。劳动缉察的人说不能同时享受两边单位。这还叫同工同酬吗?单位上该不该把这笔保险费发给我?
请教一下,你能不能给我法律依据?
这法律就是你自己的问题,我没办法给你提供不好意思
再说了我也不清楚你们这两个单位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