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条文注释]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
第2款中的“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原来没有记分处罚,现已有)
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新标准将正式实行。主要提高两类违法记分据介绍,公安部在重新确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标准时,主要提高了对两类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 一类是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容易诱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另一类是主观上存在故意、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涉及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新增6项记分违法行为“提高这两类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是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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