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您的儿子显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子女抚养费的要求,但须注意的是,这种请求并不是可以随时提出,它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应当是“合理要求”,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是子女是否因生病、升学而大幅度增加了支出;
二是父母的经济状况与达成子女抚养协议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被请求方是否有给付能力。
综合考虑这三个因素。
不难看出,您的儿子生活费、教育费支出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您与周某的经济状况同离婚时相比仍大体相同,即周某是一个有着固定收入的教师,而您靠低保救济金维持生计,显然对儿子的抚养费没有支付能力。
也就是说,周某提起的要求不属于“合理要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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