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一般是当年的时间里(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交当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扩展资料:
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依据:
根据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原车船使用牌照税与车船使用税一同废止,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征车船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2020年1月交的车船税是2020年的,因为车船税是在本年度缴纳的,即当年缴纳当年的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