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显然,张某所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应当撤销,对所犯的新罪抢劫罪作出判决,再将盗窃罪和抢劫罪所判处的刑期合并执行(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以上酌情执行刑期)。
律师感悟
对于张某这孩子,我真的是非常痛心。在宣判两个月后再次犯罪被抓,是我执业7年以来遇到的第一个案件。我见过他的父母,父母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对于孩子的教育方式就是打、骂,孩子小的时候打会有作用,孩子大了,父母也打不了了。父母就随张某的性子做事,张某初中没毕业就辍学,跟着同乡去外地打工,天不怕地不怕,父母的话更不听。虽然张某两次的犯罪数额都不多(总计5000多点),但是张某无视法律,一副无所谓的态度。父母就说孩子大了管不了,有心无力,而张某在无拘无束的情形下,就像自由的小鸟,无所畏惧。我国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能不收监就不收监,张某在第一次犯罪后,申请了取保候审,在外面可以正常生活,对于张某而言,法律制裁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不反对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措施,但是我们应该探讨更为合适的刑罚措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的年龄似乎成了他们的保护伞。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我们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教育,更多的监督,因为他们毕竟触犯了法律,是犯了罪的人。他们应该接受改造,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仅需要学校、社会更多的关注,更需要父母的用心,用家的温暖和亲人间的爱呵护孩子稚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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