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有哪些?

如题所述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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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26

今天我分享的内容是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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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3-01
赵志强与汤某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赵志强提出结婚,但汤某提出要求将赵志强的24万元存款的一半即12万元人民币划入自己名下,归自己自由支配。赵志强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储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单到期后再转至汤某名下,汤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赵志强和汤某登记结婚,同时赵母送给汤某2万元现金。婚后,因为汤某讲究吃穿、挥霍无度,赵志强渐渐不能适应,开始时赵志强进行经济上的控制,汤某非常不满,于是两人感情恶化。2001年5月,赵志强提出离婚。汤某提出,离婚可以,但赵志强必须将当初许诺给自己的12万元现金划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双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给自己,否则不同意离婚。赵志强认为,12万元人民币系自己婚前财产,不能给汤某,并且婚后由母亲送给汤某的2万元现金也应收回,因为这笔钱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才赠与的,现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理应收回这笔赠与。住房系自己婚前购买,不能给汤某。两人因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意见严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那些?
答: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解释,即夫妻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这一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还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与的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如家电、金银首饰等)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本案中,赵志强和汤某所居住的房屋虽然系赵志强婚前自己出资购买,况且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到8年,应为赵志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志强母亲赠送给汤某的2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赠与行为不仅明确了赠与对象,而且财物已实际支付,不得随意撤销,所以赵志强要求汤某归还赵母所赠2万元人民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汤某要求赵志强将婚前许诺赠与的12万元人民币划归其名下,法院是不应该支持的。这24万元人民币是赵志强的婚前储蓄,虽然赵志强许诺将12万元人民币赠与汤某,但赠与是一种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赠与人与受赠与人达成协议,也就是赵志强许诺赠与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赵志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后,赠与行为方能生效。本案中赵志强虽然答应赠与汤某12万元人民币,但并未实际履行,后又不同意履行该项行为,应视为对赠与意思的撤销,所以汤某无权索要这12万元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只包括赵母赠与汤某的2万元现金,赵志强和汤某的婚后所得(哪怕婚后汤某一分钱没赚)以及婚后所得所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则属于赵志强的财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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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5-10-2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可以参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4个回答  2014-08-14
从领结婚证以后的所有东西,如房产,车辆,存款,小到一个家电,都算夫妻共同财产。都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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