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古代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何时在中国出现?出现的原因有哪些?什么是小农经济?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经历了哪些演变?归纳小农经济的特点?小农经济作为我国古代长期的经济基础,它对我国的王朝演变、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文化科技等分别产生了什么影响?
很全,很多例子。还有没简洁一些的???

  中国早自“井田制”开始之时起,即通过法律和国家行政手段制造小农经济,实现孟子的“制民恒产”的理想,防止其他经济形式出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这是中国最早的政府向农民授予小块田地的记载。农民除了以共耕公田的方式交纳力役地租外,就是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经营那百亩私田。为了保证这种秩序不被破坏,国家禁止土地买卖,此即“田里不鬻”。]自秦商鞅变法“除井田,开阡陌,使民得买卖”以后,土地私有制虽有发展,但国家仍常作直接或间接复辟井田制的努力,仍在赐授公田或出借公田给百姓。如汉宣帝时,曾多次“假郡国贫民田”,“假公田、贷种食”[27];王莽时直接恢复井田制,不许买卖土地。[28]后汉章帝时曾“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所在赐给公田”。[29]自北魏政权开始,经北齐、北周,直至隋唐两代,中国实行了长达四五百年的“均田制”,国家正式按户按丁授予田地,每人几十亩不等,每户百亩左右,所授田地分为两份:一份是家世其业永不归还国家的,称为桑田、世业田或永业田;一份是人丁终生使用,身老免赋税时或死亡后须归还国家的,称为露田、口分田等。这些田,都严格限制买卖。如北魏时露田不得买卖,桑田(世业田)也只能“卖其盈”,即只能出卖家口减少后多出来的份额面积:“不得卖其分”,[30]即不得出卖按家口应有的永业田份额。唐代仍坚持此种限制,世业田、口分田均不许自由出卖。世业田仅许在“徙乡及贫无以葬”时出卖,口分田仅许在“自狭乡徙宽乡”及“卖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时出卖。[31]《唐律》严厉打击“卖口分田”的行为:“诸卖口分田,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32]《大清律》规定:凡典卖田宅,即使典期已满,依惯例不得赎回时,只要田主仍欲赎回,则仍可按原价赎回,典主不得拒绝,违者笞四十。[33]这些制度,都旨在维护小农生产秩序,保证小农经营的基本条件不致丧失。或者可以说,土地(只要是不许出卖的部分)不是私产,而是国家无息借贷给小农家庭的基本经营本钱。这是保证小农生产延续,阻止小农破产的一种制度安排。

  2.多子平分财产的继承制度使私人占有经营的土地面积不断分割,使小农经营成为必然,为小农经济创造了前提。

  中国的多子平分财产的继承制度,是与土地私有制同时开始的。自商鞅变法,废井田,允许土地买卖时起,即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之法。[34]不许成年兄弟同居,虽是为了增加国家税户,但也使土地等生产资料不断因分家析产而分割成更小规模,使农民的农业经营只能成为小块土地上的个体经营。《唐律》规定:“诸相冒合户者,徒二年。……即于法应别立户而不听别,应合户而不听合者,主司杖一百。”此法亦与商鞅之法同旨,要在使民户不断拆散为小家庭,使土地分割为小块经营地。关于土地等家财分割,《唐律》特别规定:“即同居应分(财),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唐《户令》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35]特别强调诸子或兄弟在分家时均分家产,就是为了保证人人都有为小农经营的机会,实现耕者有其田,防止土地集中。这里甚至根本不承认父祖有通过遗嘱作不平均分割的权利。这就不断地造就了小农经济的前提,杜绝了农业的大规模社会协作劳动或社会化经营的可能。

  详http://www.qstu.com/Paper/d11/Paper_41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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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7-02-15
又是深中的...连字都不改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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