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问题

弟弟临时被远房姑母召去帮忙(急),原本在家附近的工厂上班,现在工厂以未找到接替本职位的人为由不肯放人,若自行离开的话工资便不给结算,他上月的工资还没发,这个月也快满了(今天22日,月底为结算期),厂里的意思是这两月的工资都没了。

是多劳多得的,一分一厘都是血汗钱。也没有别的福利。。
想请教一下专业人士,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拜托了。。。
并不是要其它什么补偿,只想拿回工资而已。

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你弟弟工作的单位拖欠上个月的工资,而且还没有保险,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你弟弟是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你弟弟可以到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剩余工资。如果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话,还可以要求支付从工作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

如有不明白的,给我留言,见留言后给你回复。

望早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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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22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期内,劳动提出辞职,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在你通知了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注意收集有能证明用人单位收到了你的通知的证明),30天后就可以走人了。

如果急着走,就得找出用人单位存有过错的证据,如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即可通知用人单位后就可以走人,工资用人单位还是要付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至于工资,不论是那种方式走了,用人单位都不得无故苛扣劳动者的工资的,工资都应当结算到离职的那一天。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就可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2018-11-29
已经签订合同,就是正式员工,他所说的试用期是不存在的。你自己手里有劳动合同,可以仲裁他们。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赔偿你的工资,加班费照样赔偿你。
第3个回答  2010-11-22
我是04年到这家公司工作的,但是公司与我们签的合同都是一年签一次(这样签合同是否有违反劳动法)。
···双方自愿,合法。并不违反劳动法规。

在因个人原因于08年10月向公司递交辞职信.请问公司应该按照工作年限每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吗?
···自愿辞职,依法没有经济补偿。
第4个回答  2010-11-22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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