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在监狱期间与妻子离婚,其妻子并不能因此免除偿债义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其本人偿还。显然,本案中债务人李某的妻子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主要看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属李某个人债务,则其妻可免除清偿责任。不过,债务人李某及其妻子须对债务是否属“个人债务”进行举证。
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如果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没有进行处理的,任意一方均有责任予以清偿。至于借条上未写明的利息部分,本案债权人可以主张,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完全认可该方面的约定,则该部分利息将能得到法律保护,否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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