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
净身出户一般多发生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净身出户”在实践中适用的可能性比较小。即使是对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法院也只会支持一方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而不会判令过错方“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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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 难获法律支持
案例:
前不久,宁波的一个论坛上爆出的一份“不平等条约”终于闹出了乱子:新郎在领证当日悔婚。新郎亮出来的这份5大条18小项的“婚前协议”中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由女方给男方发放零花钱,由女方决定零花钱的数额及是否可以超支,预支;双方结婚后,对于生育和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等等。
如果男方违反三条核心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开除婚籍的权利,且离婚后,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且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一年内付清。
协议用词严谨、环环相扣,但也终于让新郎在婚姻的悬崖之畔戛然而止,本应于次日举行的婚礼被迫取消。
若是真的签订了这样一份婚前协议,万一最后噩梦成真,双方不得不在离婚的时候对簿公堂,“协议”会向商业合同一样有效吗?
为此,记者专访了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审理过众多涉婚姻关系诉讼的李倩法官。
“先说个最关键的,‘净身出户’的条款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李倩法官说。
“和身份有关的协议,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规定去评判。我们必须要在《婚姻法》里面找它的依据。”
恰好,《婚姻法》19条中有明文规定,允许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双方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这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这条法律的规定,赋予了婚前协议的合法的法律地位。”
但是,在婚前协议中颇为常见的“净身出户”,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极大的法律争议。
“忠实条款确实是婚前协议里特别常见的一条,一般情况下,双方可能会约定,若是因某一方出轨而离婚,则出轨方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但是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涉及到剥夺全部财产权,往往是无效的。
李倩说,即使双方没有明文约定,无过错方在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或请求损害赔偿时,根据这条法律,法官也可能会判出轨一方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多赔偿对方10万乃至更多,双方如果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了一个更高的数字,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是如果说所有财产都归属给无责方,站在司法的角度上讲,就违反了一项“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原则。
哪怕是出轨方挣钱的能力极其强大,一年里能挣出普通人一辈子的收入,法院一般仍然不会全部剥夺其婚内财产。“这是个原则问题,所谓的‘净身出户’,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理念了。”
参考资料:人民网-“净身出户”条款难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