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的,但是条件如下:
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
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不过,如果你是在2009年7月1日前进单位已经签订合同的,在这份合同期限里面,是双方协商一致改缴纳城保。等到合同到期单位续订的时候,符合条件的必须改过来。
但是要提醒,一个合同到期单位可以终止合同。还有,目前由于关于外省人员缴纳城保的文件是人保局发文的,综合保险的文件是市政府发文的,如果单位就是不缴纳的,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根本不查的,也就是说这个问题让单位钻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