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由市民政局实行集中交接,区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16年5月底前结束。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重庆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民政局报到,无正当理由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2、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区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安置办法:
(一)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安置对象:在部队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安置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义务兵按17000元/人发放;士官按每服役1年8000元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2015年9月1日退出现役的和2015年12月1日退出现役的的士兵分别于2016年5月底前和8月底前到区安置办开具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通知书,逾期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二)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安置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
安置办法:以上退役人员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岗位用于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其待安置期间(从到区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区政府安排工作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区政府安排工作当月止)由区人民政府按照高于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安置待遇: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